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
辦理實驗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已發展多年且已趨成熟,各該主管機關之監督
機制應逐年下降,且主管機關於組成訪視評估小組定期到校辦理訪視
評估時,亦將併同檢視學校所提供之自我評估表,以了解學校辦理實
驗教育之成效;爰自我評估表係屬訪視評估小組到校訪視前學校應準
備之前置作業,其完整度與第七條規定之期中實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
,應有所區別,爰刪除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並報各該主管
機關備查」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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