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其財政狀況,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給予經費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
勵。
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學校辦理實驗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
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立法理由〕
一、經檢視現行條文所提之「國家財政狀況」,適用對象僅有中央主管機
    關。然本辦法所指之各該主管機關,尚包括地方政府,為求文字語意
    表達之精準性,爰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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