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之實驗計畫,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亦同。但學校辦理科學班
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方法。
七、經費需求。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
科學班實驗計畫,除應視性質載明前項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與合作大學共同規劃之課程、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及金額。
二、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理科
    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就讀期間入合作大學修課、學科資格考試、個別
    科學研究相關事宜。
三、追蹤學生學習成效檢核方式之學生資料檔案,及學生輔導計畫。
〔立法理由〕
一、為使第一項所定提出下學年度實驗計畫之適用對象更加明確,爰將現
    行條文規定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實驗計
    畫」修正為「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入學新生
    適用之實驗計畫」,俾知悉各年度實驗計畫之適用對象,為各學年度
    入學新生。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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