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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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所屬國立及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之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學生學籍表。
  (二)新生名冊。
  (三)轉入學生名冊。
  (四)學生學籍異動(包括轉科生、復學生、休學生、重讀生、退學生
        及延修生)名冊。
  (五)畢業學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三、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之內容及格式,建立詳細學生學籍資料,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之新生名冊及學生之異動、轉學、緩徵、畢業、延修等有關
        事項,應函報本部備查。
  (二)前款所定事項之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生學籍表內。

第二章   新生
四、各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或超
    收學生,違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五、各校於新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
    有關證明文件。

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者。
  (二)學生在他校已註冊入學者。

七、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其入學資格應予
    撤銷,註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畢
    業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依法收回畢業證書或予以作成註銷標示。

第三章   轉學
八、各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冊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
    學期外,其他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
    前項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各校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數校聯合辦理。

九、各校學生得相互申請轉學,並得招收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肄業學
    生。
    招收轉學生,應依各校轉學、轉科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
    理要點之規定,辦理資格審核、科目學分抵免等事宜。
    各校辦理學生轉學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校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應依名額及期限等規定辦理。
  (二)因家長調職或家庭全部遷移而申請轉學者,應具有證明文件。
  (三)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者,應經志願學校認可。
  (四)一年級重讀生,得申請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五)不同學制之學生申請轉學,各校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
        審核其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

第四章   轉科
十、各校學生校內轉科、組或學程,除新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由各校依各
    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另訂規定辦理外,以於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
    數者為限,得申請轉科、組或學程,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
    該科原核定新生名冊實招班數之名額為原則。
    學生轉科、組或學程之相關規定,由各校自定之。

第五章   借讀
十一、學生就讀學校或住址為實施疏散地區或學生適應不良、參加集訓者
      ,得向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並於一週內連同全戶戶口名
      簿(驗後發還),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十二、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且以借讀一學期為原則,借讀學校應
      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
      借讀超過一學期者,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

十三、各校依相關法規輔導學生轉學,應避免於學期中途為之。學生受輔
      導轉學時已就讀當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輔導其至同性質、同科
      別且有缺額之學校借讀。
      前項借讀以當學期為限,學期結束後,學校應將定期考查及平時成
      績送交原就讀學校處理,並由原就讀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六章   休學、復學、重讀、輔導轉學
十四、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
      學一學年,必要時並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學校應核發給休學學生休學證明書。
      休學學生於休學期間因家庭遷移或其他原因,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
      轉學證明書,辦理轉學。
      休學學生逾期未復學者,以退學論。

十五、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
      留學籍,並由學校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具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
      校申請復學,逾期以退學論。

十六、休學期滿之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
      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或學程就讀。休學生因志
      趣不合或原肄業科、組或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
      當科、組或學程就讀。

十七、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
      前項復學學生於該學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
      科目學分成績。
      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得辦理緩徵。但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
      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

十八、學生因故申請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成績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
      與規定不符者,不得發給。

十九、學生因德行評量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或職業學校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應輔導及安置者,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七章   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二十、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並將更正情
      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於下學期開學後彙造異動名冊函報本部備查
      。

二十一、在校學生及畢業生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明文件,向原校申請辦理,畢業生
        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八章   緩徵
二十二、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依規
        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第九章   報備事項
二十三、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核。
        各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依學生學籍表格式,造具新生名冊
        及相關統計表,報本部備查。

二十四、各校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
        冊報本部備查。

二十五、畢業生資格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
        內,造具畢業學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部備查。

第十章   附則
二十六、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休學、退學,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填具申請
        書或親自到校申請發給轉學、休學、成績證明書。

二十七、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學生,各校應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規定之程序予以學歷查證(驗)認定後,再依轉學相
        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二十八、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及採
        認其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各校得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
        事宜。

二十九、原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辦理休學,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
        學曾專案向原就讀學校報備者,於回國後,各校得同意以其經採
        認之大陸地區或國外學歷,返回原學校復學或採計學分升級。

三十、已停辦之學校,本部得指定所屬其他學校接管其學生學籍資料,並
      受理學生申請或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三十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授權各校學生學籍資料函報備查程序。

三十二、各校應依本要點確實執行各項學籍管理規定,本部並得予以輔導
        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