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及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
        應。
  (二)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輔導對象:
    就讀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四、輔導組織:
  (一)各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
        單位主管、普通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代表共同組成之。
  (二)各校應視實際需要,由校長召集各有關處、室、科、組之有關行
        政人員、任課教師、導師與輔導教師等組成輔導小組,並指定專
        人負責聯繫、協調及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輔導小組應每
        學期召開會議,研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事宜。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國立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設立資源
        教室或分散式資源班:
        1.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人以下者,應設立資源教室,遴聘具
          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教師辦理資源教室業務,並得減授其每週
          基本授課時數六節。
        2.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
          班,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
          格之一人擔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本署分三
          年補助開班費資本門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一年核撥新臺幣二十
          五萬元,第二年核撥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三年核撥新臺幣十萬
          元。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於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
        學生者,應成立資源教室,本權責視實際需要對兼辦資源教室方
        案業務教師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最高以六節為限,增加之
        兼代課鐘點費,由本署補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經費項下支應。
  (五)各校符合前二款規定者,得逕設資源教室,免送本署核定,並不
        列入各校核定之班級數計算;分散式資源班之設立,各校應提出
        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報本署核定實施,其班級數列入各校核
        定之班級數計算。但不作為增加行政組織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減
        授鐘點之依據。
  (六)兼辦資源教室教師之任務職掌,應包括擬具特殊教育方案、資源
        教室工作計畫與行事曆、協調聯繫各處室與任課教師之行政與教
        學工作、選編教材教具與教學資源、建立資源教室學生資料、擬
        定身心障礙學生 IEP與各項輔導工作及個案會議、親師聯繫、轉
        銜服務、對外接洽資源服務及其他有關資源教室教育事宜。

五、輔導原則:
  (一)各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各項硬體設施,提供最少限制
        之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二)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教室)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密切配合,發揮整
        體輔導與相互支援功能,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成立志工制度,以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並應優先遴聘熱心
        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具特殊教育專業
        知能合格教師:
        1.具有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2.曾修畢特殊教育課程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
          者。
  (三)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並依規定支領導師費。
  (四)各校應主動聯繫師範校院特教系、特教中心、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及相關醫療機構等單位尋求協助,以規劃特殊課程,提供身心障
        礙學生適當之教育活動。
  (五)各校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個別化輔導,加強具體經驗之
        獲得、提供完整生活經驗,增廣學習機會並鼓勵參與自我成長活
        動。
  (六)各校應安排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進行各項交流互動之活動
        。

六、輔導方式:
  (一)始業輔導:學校對於新生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二週內
        安排專業教師、輔導老師、志工或工讀同學,並舉行座談實施生
        活輔導及學業輔導。
  (二)個別及團體輔導:各校應聘請輔導、心理諮商人員或任課教師,
        依學生個別差異、事實需要,及問題類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
        或團體輔導方式,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社團及志工制度:各校得運用啟明、啟聰、民間團體等特殊教育
        性質之社團或由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中,選派專人輔導身心障礙
        學生學習(例如手語、翻譯、點字、報讀及錄音等工作)或成立
        志工制度,遴選優秀志工協助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
  (四)研習營及自強活動:各校除得利用假期舉辦自強活動或夏(冬)
        令營,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外,並得安排身心障
        礙學生參加各類成長營與研習活動,擴展人際關係,學得一技之
        長。
  (五)親師座談及專題研討:各校得定期規劃辦理親師座談會,並邀請
        特殊教育與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及專家辦理專題研討,藉以溝通
        觀念,瞭解問題,以達解決困難之目的。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各校除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基本資
        料外,應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給予個別或混合之學業輔導、生
        活輔導、職業輔導、心理輔導、體能訓練等,並應於每次輔導過
        後,詳載個案或輔導紀錄,以提供進一步協助及適切輔導之依據
        。
  (七)課程發展:以生活適應、技能學習及生存發展為基礎訂定適性課
        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八)個別化轉銜輔導( ITP):各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時結合個
        別化教育計畫,規劃提供轉銜服務,結合教務處、學務處、實習
        輔導處與輔導室相關人員,規劃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及輔導。
  (九)生涯輔導:各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或職業輔導相關訊息,
        並培養適應未來生活知能,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生涯發展能力。

七、成績考查: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評量,應以個別化、多元化為原則,規劃
        適性課程,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而實施,並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
        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二)各校得另定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說明,並經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署行政支援措施:
  (一)輔導經費及補助基準規定如下:
        1.各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工讀生服務費、輔
          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具教材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等經費,國立學校由各校編列預算,本部酌予補助;私立學校
          依補助基準擬具輔導實施計畫向本部申請補助。
        2.補助基準規定如下:
          ┌─────┬─────────┬─────────┐
          │   項目   │     補助基準     │       說明       │
          ├─────┼─────────┼─────────┤
          │一、輔導行│一、安置身心障礙學│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
          │    政業務│    生者,每校每年│身心障礙手冊或經直│
          │    費    │    基本行政費新臺│轄市、縣(市)政府│
          │          │    幣五千元。    │鑑定輔導委員會鑑定│
          │          │二、另依身心障礙學│為身心障礙者為主要│
          │          │    生人數,每年每│補助對象。        │
          │          │    人補助新臺幣三│                  │
          │          │    千元。        │                  │
          │          │三、本項最高補助以│                  │
          │          │    新臺幣二萬元為│                  │
          │          │    限。          │                  │
          ├─────┼─────────┼─────────┤
          │二、工讀生│輔導中、重度身心障│一、本項經費用於工│
          │    服務費│礙學生每年每人新臺│    讀生協助中、重│
          │          │幣五千元。        │    度以上學生生活│
          │          │                  │    及課業之輔導。│
          │          │                  │二、依學生人數列計│
          │          │                  │    ,由學校輔導小│
          │          │                  │    組統籌專款專用│
          │          │                  │    。            │
          ├─────┼─────────┼─────────┤
          │三、輔導人│一、重度視障(使用│一、本項經費補助實│
          │    員輔導│    點字)、重度聽│    際施予輔導身心│
          │    鐘點費│    障學生及重度腦│    障礙學生之導師│
          │          │    痲、重度肌肉萎│    、輔導教師或任│
          │          │    縮學生每年每人│    課教師每月特教│
          │          │    新臺幣二萬四千│    輔導鐘點費。  │
          │          │    元。          │二、經費由學校統籌│
          │          │二、輔導中、重度身│    分配運用。    │
          │          │    心障礙學生每年│三、經費補助視本室│
          │          │    每人新臺幣七千│    年度預算額度調│
          │          │    二百元。      │    整之。        │
          │          │三、輔導身心障礙學│四、學障學生補助需│
          │          │    生人數(不含中│    持有直轄市縣(│
          │          │    、重度)合計七│    市)政府鑑定輔│
          │          │    十五人以上,每│    導委員會證明。│
          │          │    年每校補助新臺│                  │
          │          │    幣十五萬元;五│                  │
          │          │    十人以上未滿七│                  │
          │          │    十五人,每年每│                  │
          │          │    校補助新臺幣十│                  │
          │          │    萬元;二十人以│                  │
          │          │    上未滿五十人,│                  │
          │          │    每年每校補助新│                  │
          │          │    臺幣六萬元;十│                  │
          │          │    人以上未滿二十│                  │
          │          │    人,每年每校補│                  │
          │          │    助新臺幣三萬元│                  │
          │          │    ;九人以下,每│                  │
          │          │    年每校補助新臺│                  │
          │          │    幣一萬五千元。│                  │
          ├─────┼─────────┼─────────┤
          │四、教具教│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                  │
          │    材及相│下,最高補助新臺幣│                  │
          │    關教學│二萬五千元;超過十│                  │
          │    輔助費│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
          │          │四萬五千元。      │                  │
          └─────┴─────────┴─────────┘
  (二)整合各特教學校專業團隊力量,規劃成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
        學生輔導團,結合視聽障巡迴輔導班,定期巡迴各校輔導,並規
        劃辦理各項進修研習活動,以增進教師特教知能。
  (三)協調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建醫院輔具中
        心,高雄師範大學聽語障學生學習輔具中心,評估並提供身心障
        礙學生所需輔具。
  (四)強化輔導與轉銜,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規定,
        處理安置後適應困難之身心障礙學生轉學輔導事宜,並辦理相關
        研習,落實轉銜通報及轉銜輔導機制。
  (五)提高師資素質,鼓勵高中職教師就近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師範院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所舉辦之相關特教課程與教學、就
        業轉銜、職務再設計等知能之觀摩研習活動。
  (六)落實課程與教學,分區辦理 IEP研習會,充實台灣省網路 IEP系
        統及資料庫內容,鼓勵公私立高中職將已研發之優良教材上網,
        拓展經驗之交流分享。

九、評鑑及獎勵:
    核定設立分散式資源班之學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研訂預期成果,並於第二學期結束後(每年
    七月十五日前)填妥評核表(如附件二)送本署特殊教育科備查,作
    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十、本署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審核小組,依各校辦理身
    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成果審查,並分區召開輔導工作會報,以檢
    討工作成效,交換心得與經驗;各校輔導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
    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