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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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等學校之辦
    學品質及績效,並落實執行「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經費編列原則、補助基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1.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注意事項,應依附件及「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基準表之
            規定辦理。
          2.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表示。
          4.計畫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
            本要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依附件、「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
          手冊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公立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
            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
            或資本門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私立學校如有結
            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四、經費請領、執行及結報,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
          第一期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執行完畢,並應於各期經費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
          結;其中直轄市立、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計畫有變更必要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辦理計畫調整。但資本門經費之調整,教育部主
          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報各該政府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辦理。
    (三)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
          於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
    (四)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署得廢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
          補助之參考;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
          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五)本署得於執行計畫期間,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