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費編列原則、補助基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1.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注意事項,應依附件及「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基準表之
規定辦理。
2.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表示。
4.計畫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
本要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依附件、「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
手冊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公立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
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
或資本門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私立學校如有結
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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