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1944 3A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件,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70502681C號訂定發布全 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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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01312C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 案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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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22621C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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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1000506168C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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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20069548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 費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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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421 0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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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550 03B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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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41 64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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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1069 5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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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1944 3A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件,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經費編列原則、補助基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1.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注意事項,應依附件及「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基準表之
            規定辦理。
          2.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表示。
          4.計畫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
            本要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依附件、「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
          手冊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公立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
            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
            或資本門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私立學校如有結
            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