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推動高級中學評鑑工作,提升高級中學教育素質,特依教育
    基本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目的:
  (一)瞭解學校的困難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提昇教學品質。
  (二)瞭解各高級中學辦學績效之情形,回應社會對高級中學教育改革
        期望。
  (三)瞭解學校執行教育政策及發展特色,提供教育行政機關推動改革
        之參考。
  (四)激發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士氣,強化自我成長,創造學生良好學
        習環境。

三、評鑑時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

四、評鑑對象:公私立高級中學

五、組織與分工:
  (一)教育部組成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本項評鑑重大事項之審議、諮詢
        。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組成高級中學評鑑委員會,進行所屬高
        級中學評鑑工作。
  (三)教育部另委請臺北縣政府組成「完全中學評鑑委員會」,主辦完
        全中學評鑑工作,並請相關縣市政府協辦有關事宜。
  (四)本案評鑑流程、評鑑設計、評鑑手冊等,由教育部委請學術機關
        辦理。

六、評鑑內容設計
  (一)評鑑範圍:接受訪問評鑑學校,應參照本要點及主管(辦)教育
        行政機關評鑑實施計畫所規範之事項,先行自我評鑑。
  (二)評鑑標準:依評鑑需要,研訂評鑑標準及參照準則。
  (三)評鑑方式:
        1.自我評鑑:接受訪問評鑑學校應參照本要點及主管(辦)教育
          行政機關評鑑實施計畫所規範之事項,先行自我評鑑。
        2.訪視評鑑:主管(辦)教育行政機關參照評鑑流程、實施計畫
          ,對已辦理自我評鑑學校組成訪視評鑑小組實地赴各校訪問評
          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中、金門、馬祖高中納入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評鑑區評鑑;國立科學園區實驗高中、國立華僑高
          中納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評鑑區內評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
          屬高中納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評鑑區內評鑑)。

七、評鑑資料之處理:
  (一)主管(辦)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本項評鑑後應編撰報告,送教育部
        參考。
  (二)教育部另委請學術機關編撰評鑑總報告。

八、評鑑結果之應用
  (一)本次評鑑總報告,分送教育部各司、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
  (二)本次評鑑結果之改進列為下次評鑑之重點項目。

九、經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年度計畫編列經費支應,教育部編列專款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