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推動高級中學評鑑工作,提升高級中學教育素質,特依教育
基本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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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目的:
(一)瞭解學校的困難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提昇教學品質。
(二)瞭解各高級中學辦學績效之情形,回應社會對高級中學教育改革
期望。
(三)瞭解學校執行教育政策及發展特色,提供教育行政機關推動改革
之參考。
(四)激發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士氣,強化自我成長,創造學生良好學
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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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時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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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對象:公私立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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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與分工:
(一)教育部組成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本項評鑑重大事項之審議、諮詢
。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組成高級中學評鑑委員會,進行所屬高
級中學評鑑工作。
(三)教育部另委請臺北縣政府組成「完全中學評鑑委員會」,主辦完
全中學評鑑工作,並請相關縣市政府協辦有關事宜。
(四)本案評鑑流程、評鑑設計、評鑑手冊等,由教育部委請學術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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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內容設計
(一)評鑑範圍:接受訪問評鑑學校,應參照本要點及主管(辦)教育
行政機關評鑑實施計畫所規範之事項,先行自我評鑑。
(二)評鑑標準:依評鑑需要,研訂評鑑標準及參照準則。
(三)評鑑方式:
1.自我評鑑:接受訪問評鑑學校應參照本要點及主管(辦)教育
行政機關評鑑實施計畫所規範之事項,先行自我評鑑。
2.訪視評鑑:主管(辦)教育行政機關參照評鑑流程、實施計畫
,對已辦理自我評鑑學校組成訪視評鑑小組實地赴各校訪問評
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中、金門、馬祖高中納入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評鑑區評鑑;國立科學園區實驗高中、國立華僑高
中納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評鑑區內評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
屬高中納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評鑑區內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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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資料之處理:
(一)主管(辦)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本項評鑑後應編撰報告,送教育部
參考。
(二)教育部另委請學術機關編撰評鑑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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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結果之應用
(一)本次評鑑總報告,分送教育部各司、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
(二)本次評鑑結果之改進列為下次評鑑之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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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年度計畫編列經費支應,教育部編列專款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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