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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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
      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
  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