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引導高級中學建立學校特色,輔導國民中學學生適性發展,特依高
    級中學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入學」係指高級中學依據學校發展與地區特色訂定選才標準,
    由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國民中學資賦優異提早升學學力鑑定考試及
    格學生或具同等學力者,依據各校招生簡章之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入
    學之招生方式。

三、高級中學辦理申請入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該校申請入學標準之
    訂定、申請資料審查、錄取、公告錄取榜單等事項。
    各招生區高級中學得聯合成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委員會。

四、申請入學之辦理時程、錄取方式、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第七點之規
    定,應明訂於招生簡章。各校申請入學招生簡章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

五、高級中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請入學:
  (一)訂定申請入學招生簡章,並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公告招生簡章,並接受符合申請入學條件學生申請。
  (三)審查申請資料。
  (四)放榜並將錄取學生名單函送各國民中學,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

六、高級中學提供申請入學之名額,其招生名額若發生缺額,應納入其他
    入學方式招足。

七、經申請入學錄取之學生,必須依規定日期向錄取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凡報到者不得參加當年度高一級學校之其他
    入學甄試,違者取消其申請入學錄取資格。

八、高級中學辦理申請入學得酌收報名費,其額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
    定。

九、各國民中學應依高級中學申請入學招生簡章之規定,提供學生申請入
    學之成績單及相關資料,以協助學生完成報名。

十、高級中學辦理申請入學得參酌或採計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
    數及各項在學表現,並採甄選之方式實施。

十一、高級中學辦理申請入學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於年
      度招生工作結束後辦理作業檢討。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