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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088年07月14日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