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下列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一)本法施行後新設立者。
    (二)本法施行前已設立,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本細則及其他法
          規規定,變更校名者。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普通型及綜合型: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二)技術型:
          1.國立○○(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
            校。
    (三)單科型:
          1.國立○○(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
            校。

四、(刪除)

五、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