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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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現行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
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
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2.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沿用原校
  名者,於本法施行後有變更類型、群科類別,或學校合併、改制時,應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變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