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109.12.31.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教師法第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
    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
    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
    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
    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
    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
    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
    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
    括校外委員。

四、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
    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
    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
    題、評分工作。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
    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五、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
    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多
    元化適性協助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
    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
    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時,以依序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各校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應參照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等相關規定,提供第一項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多元化適性協助措施。

六、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
    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
    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七、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選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機關網
    站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
    ;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包括例假日)。

八、各校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
    立明確之評分基準及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
    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
    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九、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通知應考人,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
    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各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
    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十一、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
      ,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

十二、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聯合甄選,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失且經查證屬實,應即請受
      委託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相關人員涉及行政責
      任者,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規予以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予以告發。

十三、為提升教師甄選作業成效,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屬學校教評會委員
      及其他與教師甄選作業相關人員辦理講習活動,並適時提供相關法
      規訊息。

十四、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作業,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