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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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109.12.31.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
      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
      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
  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