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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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應
    數位學習環境及遠距教學發展,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九條數位遠距教學之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網際網路、視訊頻
    道或其他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三、學校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科目,或與國內、外大
    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科目或選修科目,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以下
    簡稱數位遠距教學科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師資、教材、教學方法、設備或學習內容
          ,應符合學生學習需要。
    (二)數位遠距教學科目應提供予合作開設之國內、外學校學生選擇
          修習。
    (三)數位遠距教學科目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節數採即時互動方式進行
          數位遠距教學;其餘之節數,得採實體授課、測驗評量、報告
          撰寫、實作練習、主題探究或教師指定閱讀教材等非即時互動
          方式進行。

四、提供或開設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學校(以下簡稱開課學校),負責課
    程實施之工作規劃與協調,並排定任課教師擔任教學實施、學習評量
    及學生課程學習成果認證之工作。

五、參與開課學校提供之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學校(以下簡稱合作學校)
    ,負責課程實施之協助及與開課學校協調合作辦理學生課程學習成果
    認證。
    合作學校得衡酌該校參與數位遠距教學科目數、各科目於校內開設之
    節次、科目之課程性質及其修習人數,排定該校教師擔任數位遠距教
    學科目之合作教師(以下簡稱合作教師)。
    合作教師負責教室秩序維護、課程進行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障礙排
    除、現場緊急事件應變、學習評量及課程實施之協助,並與開課學校
    任課教師協調合作辦理學生課程學習成果認證。
    各學期各該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合作教師人數,由學校定之。但全校
    合作教師人數,不得高於該校當學期參與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科目總
    數。

六、各該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實際修習人數達二十四人以上,且合作學校
    修習人數達實際修習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開課學校得增加該校教師
    一人,擔任該科目之協同教師。

七、任課教師、協同教師及合作教師採全學期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
    節數;非採全學期授課者,依其個別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
    全學期授課之任課教師,得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開設每一數
    位遠距教學科目,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一節,至多減授三節。

八、任課教師、協同教師及合作教師,得為不同領域科目之教師。
    任課教師、協同教師及合作教師,應建立課程共備機制,就各該數位
    遠距教學科目之教學準備與支援、教學模式與策略、教學實施、學習
    評量實施、評量結果應用、教學資源及學生課程學習成果認證事項進
    行討論。

九、學生修習各該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學業成績評量及學分授予,依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學生跨校修習各該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課程學習成果,依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規定,由任課教師認證,並得依前點第
    二項所定共備機制之討論結果,由合作教師或協同教師認證;其執行
    方式,由開課學校與合作學校協議後訂定。

十、大專校院教師擔任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任課教師或協同教師,比照公
    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支給鐘點費,並得由學
    校自籌或大專校院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