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
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
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
議後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2030國家雙語政策、數位學習環境及遠距教學型態並符
合學生依興趣、性向、能力與需求選修他校課程或預修進階課
程,以達激發其多元潛能並促進其適性發展之目的,爰修正第
一項,定明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高級中等學校合作開設跨校
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
課程。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規定略以
,學校課程計畫至少包含總體架構、彈性學習及校訂課程規劃
(含特色課程)、各領域教學重點、評量方式及進度等,應由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爰定明上開合作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
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有效推動上開跨校選修課程及預修課程,該類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
學方式辦理,以達推動數位學習及資訊教育目的,並鼓勵更多創新教
學模式,進而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及成效之效益,爰增訂第二項,定明
上述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
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
專校院協議後定之,以明確上述課程之各項事項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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