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
  稚園,且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
  。

  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上、下學期,依
  下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
      全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幼兒
  ,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
  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
  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
  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
  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
  歲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
  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六條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
  備查。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並安置於
  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學齡兒童,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