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 歲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 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