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通俗演講。
二、開放運動場所供民眾運動。
三、輔導附近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四、公民訓練及改進國民生活事項。
五、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六、各種職業技能之推廣與指導。
七、公共衛生指導及救護訓練。
八、防空、防毒、防諜等知能傳習。
九、舉辦各項展演活動。
十、補習學校(班)。
十一、依專長設備辦理其他切合社會需要之社會教育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