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時,應擬具辦理社會教育計畫,函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終了時,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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