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依據社會教育 法第八條訂定,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之終身學習法(係由社會 教育法及終身學習法合併修正者,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私 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 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