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 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僅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設董事 會,爰於序文增列「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文字,以期明確; 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