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
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
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
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
    、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
    應於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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