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法人監督事 項,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依本辦法及 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監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