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
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
統籌運用。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餘應用於機構運作之需,不得分配予個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私立
    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專款專用。
三、第二項,參考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
    四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部審查教育法人建立會計制度之基準如下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
    ,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之意旨及實務上,私立社
    會教育機構非營利之屬性,需由法人或人民團體挹注營運資金,爰明
    定法人或人民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
    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
四、第三項,明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餘應用於機構運作之需,不得分
    配予個人,以落實非營利機構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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