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三)科
    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四)體育場館。(五)兒童及青少年育
    樂場館。(六)動物園。(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二、文
    化機構:(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二)文化中心、藝術中
    心或表演場館。(三)生活美學館。(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爰於本條明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類別。另以上開第一款及第
    二款所定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均屬非營利性質,爰於第三款明定
    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機構及團體,屬非營利
    性質者方得為之,併予敘明。
三、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定機構,配合本法第四條
    第二項,將其性質修正為文化機構(文化類博物館、展覽場館、藝術
    中心或表演場館),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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