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有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之必要者,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明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