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審查通過者,應通知
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變更之申請事項,審查通過者
    ,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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