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立案。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
    廢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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