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立案。
一、條次變更。 二、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 廢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