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廢止立案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章程 之規定,無章程之規定時,歸屬於其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教 育事業之用。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廢止立案時,財產之歸屬,如另有 法律規定,自應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爰刪除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處理者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