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匾額、獎座或獎狀。
二、發給圖書、文物、器材等設施或設備。
三、發給充實設備之獎助金。
〔立法理由〕
現行第一款所定「獎詞」一節,近幾年來,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均
未核發過,亦較少見,爰將之修正為「獎座」,俾利實務執行;其餘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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