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違反設立目的、核准內容或條件,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部分或全部活動。 四、廢止立案,命令解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