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社會教
育機構,其與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
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補正。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
    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相關補正作業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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