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個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一、設立申請書:包括名稱、地址、設立宗旨、種類及規模。
二、創辦人與主管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及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未具
    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
    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五、營運計畫:包括組織編制、人員配置、管理規章、財產清冊與經費來
    源及其他設施與設備。
個人、法人或人民團體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除前項規定
文件、資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國民身分
    證影本;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證明。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除
第一項規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或其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護
    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法人及董事或理事之印鑑證明。
六、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社會教育機構之紀錄。
社團法人以外之人民團體申請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除第一項規定文件
、資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人民團體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理事、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護
    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人民團體及理事、監事之印鑑證明。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社會教育機構之紀錄。
第一項第四款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
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之章程,其內容應載明辦理
社會教育機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整併現行條文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二、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由法人或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時,該法人或人民團體
    為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創辦人,申請設立時,由其代表人(董事長或理
    事長)提出申請,爰於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項第四款
    均須檢具代表人簡歷表。
三、第一項至第四項明定申請設立修正條文第三條所定各類社會教育機構
    時,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四、第三項第一款,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至其他法人,例如:漁會及農會,尚無須聲請法院登記,而係由主
    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爰明定其他法人應檢具其他登記證明文件。
五、第五項,明定第一項第四款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之個人所有者
    ,另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項,明定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所定之章
    程,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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