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一、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
二、應冠以私立字樣。
三、應標明其種類。
四、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五、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冠以法人或人民團體名稱,並
    載明附設字樣。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冠名原則,俾資一致,並避免混淆。另為減
    少對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立者之衝擊,爰增列但書明定「但本辦法修正
    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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