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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 蹈技能等考查之。 二、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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