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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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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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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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補校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
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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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
、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
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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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末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末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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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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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知識與觀念之考查。
二、行為習慣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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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與觀念之考查:就初級部之常識科及高級部之生
活與倫理科分別考查之。採用是非、選擇等測驗為主,其考查結果占德
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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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
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者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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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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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國語、數學、常識學科。
二、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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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成績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
舉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
日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占百
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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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
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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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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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
考查之。
二、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
育部分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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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部分之成績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
考查之。健康教育部分之成績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
康技能等項目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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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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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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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
觀、遠足等考查之。
二、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
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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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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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
蹈技能等考查之。
二、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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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
唱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
查之。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
法、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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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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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
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
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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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
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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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結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智二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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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補校學生,如智育成績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尚有缺額,
並經學校核准者,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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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退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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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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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環境需要,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
原則下,訂定補充辦法,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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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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