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國小補校學生,如智育成績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尚有缺額,
  並經學校核准者,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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