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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 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 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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