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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地區輔導單位,得視實際情形邀請學者、專家、教育及文化主管機關 代表組團前往轄區內各公共圖書館訪視、評鑑;倘遇有新設、停廢等重 大事項,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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