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補習班應報
  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撤銷其聘僱許可,並依有
  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各補習班不得再聘請其擔任教師:
  一、言行不檢,有損師道。
  二、不依聘約約定從事正常教學。
  三、從事政治活動、政治宣傳、商業行為。
  四、不依法納稅。
  五、侮蔑我國政府及元首。
  六、言行危害我國社會治安。
  七、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八、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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