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聘用之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健康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HIV抗體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嗎啡、安非他命尿液檢查。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
  前項檢查項目有任何一項不合格者,不得辦理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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