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用之外國語文教師,應隨身攜帶聘僱許可文件,以備檢查。如有遺 失或污損者,應申請補發。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 外交部、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警察局、該管之財政部各地 區國稅局及受聘僱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