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普通學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
  項之規定,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並支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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