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分時間
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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