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分時間 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