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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