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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 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 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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