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
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
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