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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 應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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