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
、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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